中新社北京7月22日电 (记者 张素)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,7月22日,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司法部原党组成员、副部长刘志强受贿案,对被告人刘志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;对追缴在案的刘志强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,不足部分继续追缴。
公开资料显示,刘志强生于1963年7月,山东鄄城人。2024年4月,官方通报其被查。同年10月,官方通报其被开除党籍。他被指“公器私用,将手中的公权力作为谋私敛财的工具,大搞权钱交易”“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”“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”等。
经审理查明,2007年至2024年4月,被告人刘志强利用担任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,青海省副省长、省公安厅厅长,司法部党组成员、副部长,国家禁毒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他人在企业经营、项目承揽、业务推广、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45万余元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刘志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应依法惩处。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,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,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,具有法定、酌定从轻处罚情节,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据悉,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。刘志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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